哪些情形球员可以转换会籍?国际足联相关修订草案公布

在国际足联足球股东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之后,该小组的工作也得到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的认可,并向理事会提出了一项关于修订《国际足联章程实施细则》的提案,特别是关于球员为国家队出场比赛资格方面。该修正案包括关于普遍禁止转换会籍和无国籍球员为某国家队出场的例外情形的新条款。理事会已推荐提出这些修订,以供国际足联大会批准。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定义各足协一直询问的意义模糊的短语;

2)编写球员身份委员会在没有条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单方面判决的“判定规程”,以便为决策提供规章方面的确定性;

3)根据足协和判例法的提案,在普遍禁止转换会籍方面增加了三个例外情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III.代表球队参赛的资格

……

五.原则

1. 任何持有永久国籍的人,无论是否居住在这个国家,都有资格为该国足协的代表队进行比赛。

2. 持有国籍和有资格获得国籍,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球员可以通过该国相关法律,以获取国籍:

(a)自动获得国籍(例如该国为出生地),且没有进一步行政要求(如放弃一个单独的国籍);

(b)通过入籍程序获得国籍。

3. 除下文第九条之规定外,已参加某一协会任何类别或者任何类型的正式比赛(无论出场多长时间)的球员,均不得代表另一协会的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

4. 就下文第六条至第九条之规定,“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居住”所指为在该协会所在国家的实际居住时间。期限应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期限(以年为单位)。

(a)实际居住时间不受以下因素干扰:

i)因个人原因短期出国;

ii)休赛期出国度假;

iii)受伤或患病后,出国就医或者进行康复;

iv)因从事足球工作而出国。

(b)实际居住时间将因以下因素中断(累计时间要求复位),包含:

i)球员转会到属于不同协会的俱乐部;

ii)球员因第五条第4款第a条款之规定外的原因离开居住国。

5. 除有特殊情况外,球员必须在该协会所在国境内实际居住不少于183天,方可视该球员该年度“在该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

6. 根据下文第六条至第九条之规定,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的程序适用于任何资格申请或转换会籍的要求。

六.有资格代表一个以上协会的球员

1. 根据第五条之规定,球员因其国籍而有资格代表一个以上协会参加国际比赛,但除了拥有相关国籍之外,还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a)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b)其生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c)其祖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d)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至少五年。

2. 无论第六条第1款如何规定,具有共同国籍的协会可以订立协议,将第6条第1条d项全部删除或修改,以规定更长的期限。该协议必须呈交国际足联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批准。

3. 拥有相同国籍的协会应由国际足联总秘书处在通告中酌情确定和更新。

七.获取新国籍

1. 任何通过第五条第1款之方式获得新国籍,且符合第五条第3款之规定的球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便有资格代表新协会参加比赛:

(a)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b)其生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c)其祖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d)曾居住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i)10岁前开始在该国居住的球员:至少3年;

ii)10-18岁在该国居住的球员:至少5年;

iii)18岁之后在该国居住的球员:至少5年。

2. 试图通过第7条第1款d项ii点来获得新协会参赛资格的球员必须:

(a)证明移居相关协会所在国,不是为了代表其代表队参加比赛;

(b)同时通过相关协会向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资格申请。

八.无国籍人士

1. 若一名球员:

(a)没有任何国籍;

(b)同时根据其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无法获得该国国籍,可被宣布有资格代表有关协会的代表队参加比赛,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c)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至少五年;

(d)且他可以证明移居到该协会所在国境内不是为了代表该协会的代表队参加比赛。

九. 转换会籍

1. 球员可以将自己从有资格出战的协会更改为其国籍所在国家的协会,但只有一次机会。

2.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批准转换会籍的请求:

(a)一名球员:

i)在目前所在协会中,有参加任何级别的正式比赛(国际A赛除外);

ii)在代表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正式比赛之前,他已经拥有自己所希望转换效力协会所在国的国籍。

(b)一名球员:

i)在目前所在协会中,有参加任何级别的正式比赛(国际A赛除外);

ii)在代表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正式比赛之前,他并没有拥有自己所希望转换效力协会所在国的国籍;

iii)最后一次代表目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之时,他还没有年满21岁;

iv)且符合第6条或者第7条规定的条件。

(c)一名球员:

i)代表目前所属协会参加了国际A赛;

ii)在代表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正式比赛之前,他已经拥有自己所希望转换效力协会所在国的国籍;

iii)最后一次代表目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之时,他还没有年满21岁;

iv)代表目前所属协会参加不超过三场国际A赛——无论是正式比赛,还是非正式比赛;

v)自为目前所属协会参加最后一场国际A赛(无论是正式比赛,还是非正式比赛)以来,已经过了至少三年;

vi)未在世界杯或洲际杯赛决赛圈中出场。

(d)一名球员:

i)希望代表一个在他第一次参加正式比赛(任何级别)后被接纳成为国际足联成员的协会;

ii)在其希望代表的协会成为国际足联成员之后,从未代表其目前所属协会参加任何级别、任何类型的正式比赛;

iii)在其目前所属协会任何类型的正式比赛(任何级别)中首次出场时:

(a)拥有他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国籍;

(b)或在该国被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承认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其所希望代表协会所在国国籍;

iv)符合第6条或者第7条规定的条件。

(e)一名球员:

i)代表目前所属协会参加了任何类型的国际A赛;

ii)由于政府当局的决定,未经其同意或违背其意愿,永久丧失该国国籍;

iii)且持有他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国籍。

3. 该球员不准许在任何已经为原协会参加的比赛中为新协会效力。

4. 试图以第9条第2款转换会籍的球员,必须通过相关协会向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转换会籍的请求。

5. 一名球员已经:

(a)准许转换会籍;

(b)且未参加新协会举办的任何类型(正式比赛或非正式比赛)比赛的,如仍持有原协会所在国国籍,可向原协会申请转换会籍。

6. 若球员试图使用第9条第5款,必须通过相关协会向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更改协会的请求。

7. 在该请求被确定之前,球员没有资格为任何协会的代表队参加比赛。

(Armour)